由于受到灾害影响,在三个月之内无法从事在留资格规定的就业活动的情况下,我们决定按照以下方式授予资格外活动许可。
○ 适用对象 以下条件都必须满足: ・ 在受到本次地震相关的《灾害救助法》(昭和22年法律第118号)适用的市镇居住,并具有在留资格的人 ・ 在三个月内,由于本次地震导致原本的活动无法进行,预计在该期限过后将重新开始所属机构的活动的人
○ 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内容 从事每天8小时以内的涉及收入的企业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
○ 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期限 从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之日起三个月。 但是,如果许可期限超过令和6年6月30日,则为截至该日。
○ 申请方法 请亲自前往最近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请,如果无法亲自前往,也可通过邮寄或传真由申请人或所属机构(技能实习生的情况下是监理团体,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情况下包括注册支援机构)申请。
○ 必要文件 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书 所属机构编制的一份解释申请人状况的文件 申请人的护照和在留卡的复印件
日本語にするとどういう意味になりますかとお聞きしたかったので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