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年従天下様日本寺社へ御下知状を御下給ふ
定 社方に
一諸社之禰宜神主等學神祇之道所其崇敬之神體彌
可存知有來神事祭禮可勤之向後於怠慢者可取放
神職事
社家位階従前々以傳奏遂昇進輩彌可為其通事
一無位之社人可着白張其外之装束は以吉田之訴状
可着之事
一神領一切不可賣買事
一神社小破之時其相應常々可加修理事
附神社無懈怠掃除可申付事
右之條々可堅相守之若違犯之輩於有之者随科之輕
重に可沙汰者也
寛文五年七月日
右之通書出去五年に被仰出候を六年と書出候は當
年従阿蘇殿御書付被下候故如此に候
寺院には
定
一諸法式不可相亂若不形儀之輩於有之者急度可沙
汰事
一不存一宗法式之僧侶不可為寺院住持事
附立新義不可説奇恠之法事
一本来之規式不可亂之縦雖為本寺對末寺不可有理
不畫之沙汰也
一檀越之輩雖為何寺在任其心従僧侶方不可相諍之
事
一結徒黨企諍不似合事業不可仕事
一背国法輩到来之節於有其届無異儀可返事
一寺院佛閣修覆時不可及美麗事
附佛閣無懈怠掃除可申付事
一寺領一切不可賣買之并不可入于質物之事
一僧侶之衣體應其分際可着之并佛事作善之儀式檀
那雖望之相應輕可仕事
一無由緒者雖有弟子之望猥不令出家若無據子細有
之は其所之領主代官へ相斷可任其心事
右之條々諸宗共に可堅相守之此外先判之條數彌不
可相背之若於違犯者随科輕重可沙汰之猶載下知状
者也
寛文五年七月十一日
御下知状
條々
一僧侶之衣體應其分際可着之并佛事作善之儀式檀
那雖望之相應輕可仕事
一檀方建立由緒有之寺院住職之儀は為其旦那斗之
條従本寺遂相談可仕其心事
一以金銀不可致後任之誓約事
一借在家構佛檀不可求利用事
一他人者勿論親類之好雖有之等之寺院坊舎女人不可抱
置之但有來妻帯者可為各別事
右之條々可相守之若於違犯者随科之輕重可有御沙
汰之旨依仰執達如件
同年同月日
大和守
美濃守
豊後守
雅楽正
制法
一於當堂晨昏勤行不可懈怠事
一可除堂中塵事
一僧伽各可着宗衣事
一若出市中行悪事可出堂中事
一起居動止可如法事
右此旨趣随宣不可懈怠者也
制法跋